附件2
聚集性疫情病例关键信息登记表
聚集性疫情信息 |
家庭聚集性 |
聚餐传播 |
其他类型传播(请注明) |
潜伏期传播 (1 有 2 无) |
无症状感染者传播 (1 有 2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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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露的易感人数 |
发病人数 |
罹患率(%) |
暴露的易感人数 |
发病人数 |
罹患率 (%) |
暴露的易感人数 |
发病人数 |
罹患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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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编号 |
代际编号 ① |
姓名 |
年龄 (岁)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发病日期 |
住 院日期 |
集中隔离日期 |
第一次阳性标本采样日期 |
与上一代病例接触史② |
旅居史⑤ |
其他病例接触史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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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病例的代际编号 |
首次接触日期 |
末次接触日期 |
接触场所③ |
接触类型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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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①代际编号:第一代病例填写1,第二代病例填写2,以此类推;若第二代有2例及以上根据发病顺序排序,如2-1、2-2等,以此类推;代际无法判定的病例填写“不明”;②上一代病例接触史:填写与上一代病例的接触情况。第一代病例和代际不明的病例可不填写;③接触场所:请填写编号,1-住所,2-餐厅,3-交通工具,4-集体单位,5-公共场所(如商场、超市、酒店等),6-医院,7-其他(请详细说明);④接触类型:请填写编号,1-家人,2-邻居,3-同事,4-朋友,5-其他(请详细说明)。⑤旅居史:指发病前14天内有境内有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的社区,或境外有疫情国家或地区的旅居史,请填写编号,1-有,2-无。⑥其他病例接触史:指接触除上一代病例的情况,请填写编号,1-有,2-无。
附件3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指南
一、管理对象
(一)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其密接的密接。
(二)入境人员。
(三)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
二、场所要求
(一)应当相对独立,与人口密集居住与活动区域保持一定防护距离,远离污染源,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以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场所。
(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应当为合法建筑,其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配备有保证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优先选择楼层较低的建筑作为隔离场所,确保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尤其高楼层窗户、阳台、天井等应当加强封闭式安全防护。
(三)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内部根据需要分为生活区、医学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等,分区标示要明确。
(四)应当具备通风条件,能够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提供独立房间和独立卫生间,满足日常消毒措施的落实。
(五)房间内及楼层的卫生间均配备肥皂或洗手液、流动水和手消毒液。每个房间在卫生间和生活区各放置一个垃
圾桶,桶内均套上医疗废物包装袋。
(六)最好具有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中粪便与污水消毒方法。
三、管理要求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由所属市、县(市、区)政府和社区负责统一管理,当地公安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社区等共同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具体工作。
(一)卫生防疫要求。
1.原则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应当单人单间居住。14岁及以下儿童,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等不适宜单独居住者,由集中观察点工作人员评估确认后,根据观察点情况安排居住。居住期间,应当尽可能减少直接接触,近距离接触时需做好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2.所有观察对象在观察期间不允许与其他观察对象接触。除工作人员外,严格限制人员进出。如确需前往集中观察点内公共区域活动的,应当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彼此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减少驻留时间,尽量不触碰公共区域物品及设施。
3.每天对房间、卫生间、走道、楼梯等场所进行1次消毒,至少清理1次垃圾,必要时及时清理。隔离对象解除观
察或转出后,及时对其房间进行消毒。对临时设置的集中隔
离医学观察场所,要进一步强化消毒措施,增加消毒频次。
4.加强隔离医学观察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做好生活保
障。
5.严格按照标准做好隔离场所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和粪
便污水的消毒处理,有效降低疾病的传播风险。
6.物品、家具表面等可能被污染的表面每天消毒2次,受唾液、痰液等污染随时消毒。消毒时用有效氯为500mg/L~
1000mg/L含氯消毒液、75%酒精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
7.餐具首选煮沸消毒15分钟,也可用250mg/L~500mg/L含氯消毒液溶液浸泡15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8.拖布和抹布等卫生用具应当按房间分区专用,使用后以1000mg/L含氯消毒液进行浸泡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冲净,晾干存放。
9.单人隔离使用的厕所每天消毒一次。便池及周边可用
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厕所门把手、水龙头等手经常接触的部位,可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
10.隔离场所所有垃圾均应当装入黄色医用垃圾处理袋内,按医疗垃圾要求,每日定期集中回收处理。隔离场所贮存垃圾可根据实际贮存量每2~3天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用专车进行回收处置,并做好日期、数量、交接双方签名登记
工作。
(二)工作人员要求。
1.集中观察点管理人员应当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被隔离对象保持1米以上距离。如转运病人或因其他工作需要与被隔离对象近距离接触时,应当佩戴N95口罩。
2.医护人员要加强对现场消毒人员培训,确保现场消毒人员能够正确进行个人防护、消毒剂配制、手卫生,规范开展消毒操作。
3.保洁或消毒人员在配制消毒液时,应当穿戴医用外科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服等。
4.所有人员工作后应当注意洗手和消毒。
(三)健康监测要求。
1.医护人员要登记所有隔离对象基本情况,全面落实集中隔离人员健康监测工作,特别要了解其是否有基础疾患,保障隔离期间的正常用药。每天早、晚对其各进行一次健康状况监测,包括测量体温、询问健康状况等,并记录监测情况。
2.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隔离对象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报告,并按规定立即转至定点医疗机构。
(四)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要求。
隔离场所所在区县防疫指挥部要成立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同时,设
立心理援助热线,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号码,向隔离人员提
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隔离人员的负面情绪,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发现隔离人员可能有精神卫生问题时,及时向对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
四、保障要求
(一)组织保障。当地政府组织卫生健康委、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公安、文旅、消防、应急管理、街道等各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在集中隔离观察点设立临时办公室,下设防控消毒组、健康观察组、信息联络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病例转运组、人文关怀组。
(二)人员保障。根据隔离对象的数量,设置足够数量的医护人员、公安人员和服务人员等,落实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解决问题,坚决堵塞漏洞。
(三)物资保障。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应当配备体温计、听诊器等医疗器材及口罩、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储备足够的防护物资(包括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N95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手套、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眼罩等)、消杀设施和消毒药品、急救设施和药品等,并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应急处置预案。
(四)安全保障。各地要将隔离点安全保障工作统筹纳入当地疫情防控总体工作部署,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对隔离点的安全保护,安排专人负责
安全巡查。加强涉隔离点不稳定因素摸排,扎实做好治安秩
序维护和应急处置准备。深入排查和整改隔离点各类安全隐患,严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对新建或改建的隔离点,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和建筑材料防火安全等指导服务,一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范发生次生问题和安全事件。
附件4
居家医学观察指南
一、管理对象
(一)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中特殊人群。如家庭成员中仅14岁及以下儿童或孕产妇为密切接触者或密接的密接;患有基础性疾病或为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特殊人群。
(二)自愿实施“7+7”“2+1”的入境人员。
(三)出院后的患者和解除隔离后的无症状感染者。
(四)其他经专业人员评估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
二、管理期限
自愿实施“7+7”“2+1”的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继续7天居家医学观察,其他人员均采取14天居家医学观察。
三、场所要求
(一)居家医学观察者最好单独居住;如果条件不允许,选择一套房屋里通风较好的房间作为隔离室,保持相对独立。
(二)在相对独立的隔离室放置桌凳,作为非接触式传递物品的交接处。
(三)房间不应使用空调,尤其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
(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避免
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
(五)房间内应当配备体温计、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